笔者认为,法官底位和高位道德与法官个人道德相对应,中位道德与法官职业道德相对应。
并且,剥夺富人财富的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人们致富的动机,而如果没有人致力于发财致富的话,所有的人都将陷入贫困,尽管这看起来更加平等,但所有人都平等地做奴隶并不比一部分人获得自由更佳。一旦人被当成了手段和工具,其存在就失去了独立的价值和意义。
无论在知识界,还是在普通民众中,此种情感都空前高涨,正成为推动政策变革不可忽视的力量。无论如何,为了实现一些人的积极自由(权利)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财产权,都是不合乎正义的,都是不道德的。然而对其他人来说,自由意味着一些人根据其喜好掌握他人的命运以及他人的劳动所得。如果是这样的话,对财富平等的追求似乎值得同情,但问题在于,这种追求不是有的放矢,更有些本末倒置,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当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恰当的路径是追求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追求平等的致富机会,而不是作为结果的财富平等。他们错误地认为,多数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正确的,多数支持的做法都是合理的,反对多数就是与人民为敌,就是与时代格格不入。
人们追求财富平等的另一种情形是,在一个政治和法律上平等的社会里,一些人凭借自己的天赋、劳动、能力、运气等成为了富人,而另一些人则因为种种(非政治和法律上的)原因不幸地成为了穷人。从积极自由(权利)的主张来看,它对财产权的威胁和危害是最大的,因为形形色色的积极自由(权利),诸如免于匮乏的自由、受教育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住房权等,都要求他人贡献出自己的财产。[8] 可见,民生疾苦固然成为衡量古代皇权统治合法性的重要因素,即所谓民唯邦本。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更是再次指出: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所以,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32] 毋庸讳言,转型期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杂糅,构成了当代中国民生问题的复杂特质,也使得民生问题成为一个多维度的难题。如果公民的权利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则再美妙的权利设置也将流于形式、当然更谈不上对民之生计的落实和保障。而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治国方略正式予以确认,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其正式载入根本大法,正是表明了中国人民这种选择法治之路的决心和抱负。
民生与民主、法治并不矛盾。[32]《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的法治,具有明显的时空维度。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生法治论与民主法治论是相互协调一致的。这些伟大成就的取得,离不开中国共产党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之主导力量的坚强领导,也体现了党在社会和谐方面的不懈努力和认识深化。
[2] 所以,民生法治与其说是一个概念范畴,毋宁说是一种研究立场。[14] 每一时代有每一时代的理论需求和社会使命。[26]夏勇:《乡民公法权利的形成:原理与现实》,载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16页。另外,法治本身,并不是抽象、孤立的存在,以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为例,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本身即具有明显的实践意味,它回应的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人民权利的保障、市场经济的深入、国家秩序的稳定等现实命题。
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而生民之道,则在于制民之产与取民有制,即一方面要发展生产,保障民生,同时也要防止取民无度,财富严重不公。其中,学有所教对应教育权、劳有所得对应劳动权和报酬权,老有所养对应社会保障权,病有所医对应健康权和医疗权,住有所居对应适度住房权,可以说涉及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多项重要内容。
中国古代政治典章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祭地,本就源于农业生产,但被用来表示皇权合法性的以德配天。[37]显然,必须通过宪法确定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而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方式给予民生以坚实的保障。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31]如果我们回溯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背景,或许就会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属性,以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更为明晰的理解。[17] 1923年,民生主义被写入国民党党纲:民生主义:防止劳资阶级之不平,求社会经济之调节,以全民之资力,开发全民之富源,作为国民政府时期制宪合法性来源的《建国大纲》,也开宗明义,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建设之首要在民生。《建国大纲》在国民政府制宪活动中,处于形式上的最高地位,虽然各方势力对于制宪活动争讼不断,但均声称依据建国大纲、总理遗教。民生问题从表面上看是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但实质上首先是一个典型的权利问题。所以,晚清民国时期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民生话语,也无可回避的建立在救亡图存、开启民智的社会大背景之下。
[28]所以,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制度本身的逻辑和内容,更需要了解法律制度背后的社会基础,即不是将法治看做一种抽象的学理推演或者单纯的制度移植,而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制度实践。实际上,孙中山先生的民生思想除了对国民党政府制宪活动的重要影响,对当时学者们的宪政思想的影响也非常明显。
之所以强调法治的实践品格,一方面,是因为再崇高的价值标杆,也终究需要付诸于实践。一方面,富民强国本身即是近代中国很多有识之士孜孜以求的政治理想。
法治关注民生,构建民生法治,乃是解决民生问题与建设现代法治的绝佳交汇点。民生话语体系的真正形成,是在春秋战国时期。
所以,此时的王道统治合法性论证方式,已经基本摆脱殷周时期的天命观,一种新的政治文化观—民本观开始形成,而民本的重要内容,即是民生。民生问题的最终解决,显然需要法律功能的很好发挥,应该设定相应的法律机制来保证其适宜的解决与安排。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2009年的多次会议和考察活动中,曹建明检察长也屡屡强调将履行检察职能和改善民生问题结合的重要意义。
[20]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同时,在各地地方立法规划中,民生立法也占据了相当的比重。
而作为一种特定社会历史实践的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对当代中国要求破解民生难题这一特定社会、政治诉求予以回应。就时间性而言,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还是近代以来的法治救国主义,都未将依法治国作为一个国家治理的根本方略。
(二)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回应民生诉求 正因为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形而上的价值诉求,或者程序化的规则训诫,更是一种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历史实践,所以它必须对特定时空背景下特定主体的社会、政治诉求做出回应。孙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实际上经历了清末和民国两个不同时期的变迁。
在近代中国,梁启超曾视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之唯一主义[25],当时的中国处于外有强敌环伺、内部积贫积弱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状态。 五、简短的结论 转型期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正是摆在当代中国人面前的一道现实难题。摒弃人治、厉行法治,已成为国人的共识,但我们仍需要在更深层次上思考如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改善民生也好,发展民主也好,归根结底,是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强国。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本身,即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41]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学工作者,必须认真思考:应当以一种什么样的立场和态度去面对、理解、解释民生这个中国社会转型期的重要话语?在新的历史时期,法治作为一种根本治国方略,对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个当代中国人的现实社会、政治需求,又能在哪些方面给予足够的制度回应? 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历史实践,具有明显的时空维度。
民生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但其实质,则是一个典型的权利问题,而权利,正是法治的要义所在,法治赋予了人民参政权、教育权、劳动与社会保障等广泛的基本权利,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给予民之生计以全方位的保障,即通过法治保障民生、构建民生法治。[24]而历史则意味着特定的时间性和空间性,当代中国,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间性和空间性的具体体现。
在1924年8月3日对于民生主义的演讲中,孙中山提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便是。[31]所以,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本身和当代中国民生问题的改善和解决,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内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无法对当代中国民生问题的改善和解决等现实命题熟视无睹。